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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善核能安全第一要務:修改原子能法為核能管制法
3月18日核三廠超高壓鐵塔因受海邊鹽霧侵害,造成礙子絕緣體失效,對外輸電中斷,迫使核電機組必須停機;可是一號發電機停機所賴以冷卻的兩部柴油發電機偏偏又同時失效,導致核三廠發生台灣核電運轉史上最重大的第3類A級緊急事故,差點釀成如美國三哩島爐心熔燬之大禍。
其實鹽霧侵害是幾十年來就存在的事實,如果定期清洗礙子絕緣體的作業能夠落實,此類事件就不應該再發生。萬一發生時,反應爐必須停機,而停機需靠備用電力將冷卻水抽入,但此次正常及備用的兩套柴油發電機均失效,重新查其經常檢點紀錄,卻都說是正常;可見其平時安全文化都在做表面功夫;這些事情從頭到尾,我們從未見負責監督的原能會發現任何蛛絲馬跡。
我國核能安全的第一大漏洞,就是主管「核能安全」的機構由「推動核能」的原子能委員會(簡稱原能會)來兼任,造成球員兼裁判的不合理現象。原子能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:「為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,資源之開發與和平使用,特制定本法」。原能會的首要任務既是發展核能,由它來管制與監督核能安全,難怪問題層出不窮,令人擔憂。原能會與台電高層人事相互流通不息,脩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核能安全,卻常敷衍了事。除了屢次發生事故之外,長久以來為人所詬病的還有下列數點:
- 落伍的輻射防護標準:原能會發給各級學校宣傳墊板大言不慚地說,我國輻射防護的規定合乎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(ICRP)的標準。其實原能會目前所根據的是1977年之舊標準,根本無法保護人民的健康。ICRP在1990年已經頒布新標準,對一般人的暴露容許量,由每年5毫西弗降為1毫西弗。連鄰近的日本、中國及菲律賓都已採用最新標準,只有台灣還停留在使用1977年的舊標準。寬鬆的標準更使得台灣的核能發電計算起來似乎較便宜,其實是犧牲了人民的健康。
- 核四環評欺騙人民:1991年原能會邀請包括本人在內的21委員進行核四環境影響評估,環評會中不准談核能以外的替代方案,緊急應變計劃不談任何爐心熔毀;又刻意隱瞞核四廠預定地附近有石碇溪、枋腳及雙溪河等斷層。等到環評委員提出各項質疑使原能會招架不住時,主席在開過第四次會議之後,未如一開始所約定的進行投票,也未作結論就解散委員會,然後另請一批人來寫環評結論,並對外宣佈核四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估。
- 核廢料的處理輕描淡寫:核電廠在台灣已經運轉23年了,有關核廢料的處理至今尚未有正式的法律規範,只有管理方針之類的行政命令。因此,蘭嶼核廢料的貯存場缺乏警戒使得一般人可以隨意進出,不像日本的貯存場至少有二層圍籬關卡、警備措施森嚴;有關核廢料的運輸也是防護不夠周延,運送核廢料的卡車曾經發生車禍。輻射線對健康的危害,雖然一時看不見,但是最新的醫學研究已經發現,一個人長期暴露在低劑量輻射之下,也會增加致癌的風險。癌症已於近年來躍升國人第一大死因,面對日益增多的核廢料,用一紙行政命令來打發,只有球員兼裁判的原能會做得出來。
- 發現核安漏洞常視而不見:最明顯的例子是輻射鋼筋屋,原能會雖然早就發現其存在,卻隱瞞人民達10年之久,讓居民繼續暴露在輻射線底下,造成萬人以上受害。再以秘雕魚為例,核二廠自1993年起即被發現出水口的附近有畸形魚(俗稱秘雕魚)。秘雕魚的原因究竟單單是溫排水,或有可能來自電廠之輻射及化學污染,到目前尚無定論。本人曾在1991年核四環境影響評估時,取得一份台電內部資料,發現磷同位素一個月排放量已超過當時之一年總容許量。當我提出質疑時,原能會前處長辯稱是台電計算錯誤。台電認為秘雕魚的產生只是因為水溫太高;水溫是全世界約430個運轉中的每個核電機組均有的問題,卻只有台灣在排水口發生秘雕魚。1994年,台電已經改善排水系統,按其自稱,已經解決了溫排水的問題,但是秘雕魚出現至今已經8年了,仍繼續存在,而且種類從原來的兩種(花身雞魚及豆仔魚)增加成四種(外加烏魚及虱目魚)。原能會對此現象不聞不問,讓有問題的核電廠繼續運轉、繼續污染海洋生態。
美國一開始推動核能時,也是由推動核能的「原能會」兼管核能安全。但是1975年Browns Ferry核電廠發生火災,他們發現這個漏洞,就立刻調整,請「能源部」專司推動核能,另外重新設立「核管會」,負責核能電廠運轉之安全,至於環境中的輻射物則歸「環保署」管理。目前先進國家都是如此,將這幾項不同、甚至相互牴觸的功能,分別由不一樣的機構來擔任。台灣的核能安全、核廢料及環境輻射管理卻都還交在同一個推動核能的原能會手中,這是過去舊政府留下來的課題。核能安全牽涉到千萬人的生命財產安全,我們殷切希望不要等出了事再來亡羊補牢,而是能夠防範於未然。因此期望新政府,能本著愛護全體人民健康的心,儘速推動修法、制定新法,將管制與推動核能的機構分開,如此方有可能落實核能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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